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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9-05-16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适用上级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专家的认定,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1.遵守采购与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精通专业业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

3.熟悉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年龄不超过68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5.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无不良纪录。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

1.申报。评审专家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请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单位推荐由学院、职能部门负责推荐。

2.建立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专家汇总,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作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

3.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4.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5.采购项目特殊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聘请校外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1.对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2.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3.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1.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准时参加评审;

3.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泄露的其他秘密;

4.遵守采购廉洁纪律,不收受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5.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

1.项目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专家采用随机抽取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2人以上研究后决定的方式产生。

2.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的特性,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回避要求等,确定项目评审专家。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采用集体研究后决定评审专家:

1)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2)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

3)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4)其他特殊情形。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

第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安排,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开标前一天确定评审专家,并通知专家本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前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条 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业主评委组成。业主评委原则上由用户单位委派,归口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派。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参与评审。

1.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评审小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同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评审时间在3小时(含)以内的每场每人200元,如有多个评审项目,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100元,最多增加200元。超过3个小时,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人。

业主评委、监委、采购中心人员不得领取评审劳务费。

聘请的校外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其评审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3.泄露评审文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接受项目申请人、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的;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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