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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保密制度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9-05-09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中心的保密工作由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各种采购文件资料。采购文件资料,未经采购中心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外传。

第四条 借阅采购项目档案,应执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与招标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档案借阅手续,遵守借阅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日常工作中,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整理采购文件资料,及时销毁载有采购文件资料的废弃纸张或光盘等;禁止外来人员翻看,堵塞泄密漏洞。

第六条 在采购业务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从制作直至开标前都必须保密,不得泄露标底。

(二)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三)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签收保存,不得开启,直到开标时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在公布中标人之前应该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保密。采购中心参加评审组织的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有关招投标文件、供应商报名薄、资料等在信息公开前不能随意放置,存放应注意保密。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与招标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行政秘书归档。

(七)采购项目档案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阅档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重新归档时,经档案管理员核查无误后,办理借阅核销手续。未经采购中心领导允许,不得复制采购档案资料。

(八)及时销毁采购过程中产生的多余资料和废品,防止泄密。

第七条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安全保密规定,违反规定导致泄密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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