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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09-07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于2017628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179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统一管理资金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在湖南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在湖南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在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办公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测试、物业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经费,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尽可能地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通过立项审批,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和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学校采购工作;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

(五)审定“采购评审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库”;

(六)研究处理采购纠纷;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采购与招标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政府采购;

(四)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

(五)审定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招标文件;

(六)建设和管理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库”

(七)负责校内竞价采购网运维管理;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立卷归档、整理移交;

(九)对口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办理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备案;

(十)协助处理采购投诉和质疑;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对采购项目涉及的立项管理、技术性文件和合同审签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划分范围为: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货物类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办公及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软件等;

(二)基建处:为工程类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设备采购、房屋维修、绿化工程等;

(三)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为科技服务类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转让等服务项目;

(四) 图书馆:为图书文献类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图书、文献数据库、印本、电子文献、文献服务等;

(五) 后勤管理处:为后勤保障、后勤服务等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校办产业经营管理、校园房屋资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管理、水电工程等;

(六)其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业务归口确定。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或汇总采购计划;

(二)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的论证、审核并确定项目的需求、详细清单、规格指标、参数要求、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三)负责合同起草、签订和项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项目验收;

(五)派一名代表参与采购评审活动;

(六)其他与项目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审计处:负责审核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依规履行评价和监督职能。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付款方式等进行确认和审批。

监察处:负责会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项目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对采购评审的过程进行抽查监督;处理采购中的投诉和举报;查处采购与招标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四条 用户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制定采购项目的需求、详细清单、规格指标、参数要求、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并负责释疑;

(三)全面履行合同;

(四)其他与项目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形为:

(一)湖南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所有项目;

(二)湖南省财政厅当年分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所有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情形为: 

(一)货物、服务预算金额大于或等于3万人民币的;

(二)工程预算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人民币的;

(三)用科研经费购置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的。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凡是符合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情形的,必须实行统一采购,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执行。

实行分散采购的,无需立项,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货物、服务类的分散采购:由用户单位安排2人(含2人)以上集体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用户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类的分散采购:由基建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用科研经费进行的分散采购: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投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凡是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均需立项,由用户单位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集中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按下列不同情形进行立项审批:

(一)预算总金额已确定且明细预算到具体实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为:用户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财务处意见审计处意见政府采购与招投管理中心意见

(二)预算总金额已确定,明细预算未确定到具体实施项目的,立项程序审批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用户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财务处意见审计处意见政府采购与招投管理中心意见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用户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财务处意见审计处意见政府采购与招投管理中心意见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含100万元)元以下的,用户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财务处意见审计处意见政府采购与招投管理中心意见项目分管校领导意见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用户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财务处意见审计处意见政府采购与招投管理中心意见项目分管校领导意见党委会决定校长签批;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确属急需的,按学校相关财经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向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集中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

(二)采购项目的论证意见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采购项目说明、详细清单、规格指标、参数要求、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必须提供的相关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一般需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接受申请单位的采购申请;

(二)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

(三)接受供应商投标;

(四)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五)组织评审;

(六)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七)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八)参与合同的审核;

(九)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实施:

(一)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竞价、直接委托、协议供货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当公开招标后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经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评审专家小组可以直接与投标人进行谈判。本情形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公告邀请方式进行的采购。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取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用比例相对较高的。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依法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依法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购买服务的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 供应商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三)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如天然气改造、市政供热、消防等。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是指向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总称。网上竞价方式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直接委托是指经过相应程序后,将采购项目交由校内有关单位实施的采购方式。直接委托的条件和程序为:

(一)采购预算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学校有关单位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合同价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用户单位、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商议;

(四)由用户单位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或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十四条 利用捐赠资金、捐赠项目,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对于设备设施抢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突发、应急事件所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直接采购,同时通知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并在危险排除后一周内完善相关程序。

 

第六章 合同签订、验收和文件归档

第三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投标有效期内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会同用户单位、审计处、其他与项目管理运行相关的部门以及聘请的相关专家进行。

第三十八条 验收以合同条款和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进行,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将不予付款。

第三十九条 采购资料的归档。采购工作结束后,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将采购文件、评审过程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资料的归档。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整理项目采购与招标的相关资料原件,移交基建处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变更签证资料、项目验收资料、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原件由基建处管理。工程验收后,由基建处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其他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收集采购与招标的相关文件资料,移交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执行中的变更资料、项目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原件由归口管理部门管理,项目验收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应进行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抬高原合同金额的,学校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八条 中标(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无效或者停止合同执行,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二)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采购文件中未说明,未经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表格和流程图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国家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PPP、购买服务等项目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制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114日颁发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南林发﹝2017﹞76号 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集中采购工作流程.xlsx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集中采购立项申请表.doc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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