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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6-07-07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20165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零星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依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网上竞价系统”发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报价及竞标,申购人初选供应商、物资、价格和售后服务,通过采购中心审核,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采购行为,它是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实行申购者、供应商、管理者三方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适用于已经定型、现货充足、规格标准统一的零星物资设备,发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含明确的推荐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和相关配置。没有明确规格、统一标准、定做或需查看实地确定安装情况的非通用零星物资设备,不实行网上竞价方式采购,仍按原有方式采购。

第五条 使用学校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学科经费、单位发展基金、国家专项资金等采购零星物资设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零星物资设备是指单台件或批量总价在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小型物资设备。购置零星物资设备原则上应通过网上竞价采购。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资处)负责对申购人提交的采购申购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具体执行。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申购人和供应商注册,并负责基本信息和资质审核;

2.在网上竞价系统发布采购信息;

3.审核供应商报价、竞价情况和申购人初选结果;

4.负责网上竞价系统的维护。

第七条  审计处、监察处对零星物资设备网上竞价采购履行监督职责:通过监督端口实时查看网上竞价采购工作过程及结果。监察处同时负责受理供应商和申购人发现的违纪违规投诉,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四章 申购人的职责及操作原则

第八条 申购人的资格取得。申购人必须是学校在岗的教职工;需要利用网上竞价系统采购物资设备的单位和课题组,由负责人授权指定一名教职工在网上竞价系统注册后,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网上竞价申购人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和校园卡(原件及复印件),到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并登记,通过审核者即取得申购资格成为申购人,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权限。

第九条 申购人应详细填写申购单,明确计划采购物资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功能及配置要求、技术参数、交货时间与地点、服务要求、经费渠道、预算金额、付款方式、联系方式等,填写时必须准确完整地描述并认真核对,采购信息一经网上发布不得更改。

第十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供需双方形成契约关系的过程。申购人提交采购计划,经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报价、申购人初选、初选结果通过采购中心审核并公布,即达成交易。供需双方应接受采购结果,不得违约,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学校集中采购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合采购管理人员共同完成采购工作;货到验收合格以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以内付清货款;根据供货及服务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对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事项向学校监察处投诉。

第五章 对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供应商实施注册准入制度。凡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并登录网上竞价系统进行注册,其相关资质信息经采购中心审核认定后成为注册供应商。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学校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生产或供应物资设备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3.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4.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5.特殊行业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或许可证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第十四条 供应商注册须向采购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带原件备查,并加盖公章: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网上竞价采购供应商注册申请表》;

2.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报告;

4.单位法人与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经办人委托书;

5.单位简介、相关资质或特定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通过采购中心资格认定并经网上注册的供货单位,即成为全国高校网上竞价采购的注册供应商,具有查看高校物资设备采购信息、参与网上竞价的权利。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按学校网上竞价系统公布的采购信息准确投标。

第十七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从开标之日起至送货到校之日均有效。报价应包含货物价格、税费、运输费、商检费、安装调试费及网上竞价平台收取的中标服务费等,报价以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供应商供应的物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合格和全新产品,并履行与申购人达成的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 申购单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时间的,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若申购单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间付款。

第二十条 采购信息经学校网上竞价系统发布,供应商投标竞价,申购人初选物资设备、供应商、价格和服务等,采购中心审核确认后,即为网上竞价采购合约生效。如供应商不履约,应按标底的10%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学校可视违约情节和影响注销供应商的竞价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严格管理自己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对经办人建立授权委托管理,并跟踪投标、中标、供货、安装调试、服务、开具发票等工作。若经办人工作发生调动或离职等变动,供应商应及时更改密码,授权新的经办人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及时对本单位的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凡涉及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学校采购中心。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学校采购中心视其违规情节采取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或取消其网上竞价资格,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资格;

2.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法物资设备进行网上竞标;

3.中标后没有不可抗力因素而拒绝履约或推迟供货,不履行在网上竞价采购中的承诺;

4.向申购人、采购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网上竞价采购程序及中标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购人填写和提交申购单,经实资处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中心发布采购信息。

第二十五条 注册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情况下为3天)报价。网上竞价至少要有3家或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至截标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3家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补充报价、直接初选、延长竞价时间等方式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购人初选。报价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中标原则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候选人:

1.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2.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信用等级高的排序在先;

3.报价和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先报价的排序在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心审核。审核分为一审和二审,其中一审由学校网上竞价系统日常管理员担任。一审主要职责为:

1.审核申购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使发布的采购信息具有确定性,避免供应商报价产生歧义;

2.审核申购人提交的截标时间,并及时发布采购信息;

3.负责对申购人初选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4.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申购人和供应商提出批评或警告,视情节轻重可暂时中止其申购资格,并及时报告二审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一审管理员审核申购人初选结果时应遵循的原则:

1.对于申购人初选结果符合中标原则的,给予审核通过;

2.对于申购人初选结果不符合中标原则的,或退选理由不充分者,与申购人沟通一致后,申购人按中标原则再次进行初选;

3.当与申购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审管理员应将此情况提交给二审管理员裁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二审为终审审批,对一审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坚持中标原则,作出对申购人和供应商均有说服力的终审意见。

第三十条 改选是指申购人不选择相同物资设备所报价格最低的供应商,退而选择所报价格较高的供应商。如申购人改选,应详细填写改选理由,并通过一审后方可执行。申购人改选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低价供应商应标不符合申购单所提要求;

2.最低价供应商存在履约能力、商业信誉或售后服务问题。

第三十一条 弃选是指申购人不进行初选。如申购人弃选,应详细填写弃选理由,并经一审管理员批准后方可执行。申购人弃选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所有供应商应标均不符合申购单所提要求;

2.所有供应商存在履约能力、商业信誉或售后服务问题。

第三十二条  送货及到货验收。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按申购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送货,由申购人和至少另一名教职工同时在现场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购人在网上竞价系统中确认并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资产登记及报账。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价格以后,由申购人打印成交的采购编号及条形码,交采购中心审核后打印采购申购单,以此作为通过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和财务报销的凭证。申购用户需持打印的采购申购单(代合同)两份和发票,到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建账和财务报账手续;采购进口物资设备或3万元以上的国产物资设备,应另行签订采购合同,加盖“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七章  评价体系

第三十四条 申购人和采购管理部门有权利用竞价系统对每一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以最后评价为准,评价结果将影响中标供应商的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有权对自己中标单位的采购用户的付款款、违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用户的申购记录。被供应商投诉经核实的申购用户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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