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务院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缺少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的现状,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及操作执行链条,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3月16日上午,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心副主任李雄华同志结合近年来学校采购工作有关情况,重点给大家讲解了《条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要求。(1)《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集中目录范围之内,或者不在目录之内但在限额标准之上的,都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2)《条例》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新要求。除了采购项目内容、预算、技术指标和要求、采购方式、采购招标评审专家、评审方式、评审结果等要公开以外,《条例》还要求对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对于有投诉的,处理结果也要公开。(3)《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责任,必须科学合理地做好采购需求,在采购项目中不得指定品牌、型号、专利、设计和特定供应商、服务商等;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供应商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并指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4)《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各类政府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并对近年来普遍实行的“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等电子采购方式进行了确认。(5)《条例》明确了评审专家的职责和责任,规范了评审专家的行为,加强了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6)《条例》细化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强化了对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
通过学习,全体工作人员深深感到:《条例》是学校组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法律依据,应该认真学习领会并深入贯彻执行,在学校营造规范采购、“阳光采购”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加强对学校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注重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格规范采购程序,杜绝违规操作,不断提高采购资金绩效,切实保障采购质量,为学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和改革建设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