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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评审专家“按劳取酬”有了新章程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06-26 点击次数:0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讯 湖南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依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并根据湖南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办法》从79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适用《办法》规定。评审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三项内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支付,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采购人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办法》规定,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项目,同城评审评审费标准为: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人。各市州县则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调整本地发放标准。异地评审评审费标准为:300-600/人、半天,其中:副高级500-800/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人、半天,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是否支付劳务报酬,又该支付多少?此次,省财政厅在《办法》里细化了上述情形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同城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按200/人进行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按200-300/人进行误工补贴,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则按照500/人进行误工补贴。

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往返的交通费如何报销?《办法》明确,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根据《办法》规定,评审费计算时间以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签到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终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予计入。劳务报酬为税后收入,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此外,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办法》还明确报酬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应执行现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的,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无故迟到的,《办法》都明确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办法》还要求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历年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评审劳务报酬支出规模,将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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