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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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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设备参数编制注意事项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12-07 点击次数:0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请各用户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编制设备参数时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标明产品的品牌与型号;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参数要尽可能详细,不要过于简单,切勿直接照抄某一品牌说明书或直接从网上复制;

3、注意适当设定设备的核心参数,并用★标记,但核心参数不能设定过多,且必须有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型号)能够满足(投标单位只要有一项核心参数不能满足,都将被认定为废标);

4、售后服务要求要尽量详细,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一定要注明;

5、参数尽量用数据或数值表示,且一般是指一个范围,例:某设备“重量≤3000Kg;一般不能指定某一数值,例:“尺寸(宽 × × 高):30 cm x 20 cm x 10 cm”;

6、对投标人资格如有特殊行业资质要求,可以标明,并用★标记;

7、“原装进口品牌”的设备,必须先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认证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下载地址: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下载中心);

8、所有设备参数如果不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须有三家及以上品牌能够满足参数要求(定制货物除外),并请用户在参数后面列举三家以上符合参数的品牌(型号)名称;

9、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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